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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亲”、“转亲”与“领媳妇”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   点击量:

从世界范围来看,除了正常的婚姻以外还有各种特殊的婚姻形式,如掠夺婚、买卖婚、服务婚、交换婚、私奔婚等。在当前中国的乡村社会,正常婚姻无疑占绝大多数,但也存在一些特殊的婚姻形式。换亲、转亲、买卖婚就是这种形式的婚姻。缺乏对这种形式婚姻的认识至少说对于中国婚姻状况的了解是不完整的。本章以西村为中心,考察换亲、转亲以及“领媳妇”这三种特殊婚姻形式。

(一)“换亲”与“转亲”

婚姻包含性和经济两方面的关系。婚姻通常是“为社会所许可的一男一女之间性与经济的结合”。而且如果婚姻中存在着经济因素的话,多数情况下是新娘的亲属得到一定的补偿。 这种补偿可以是金钱和物质(如买卖婚),可以是劳役(如服役婚),亦可以是人本身(如交换婚)。换亲和转亲属于交换婚范畴。交换婚可发生在两个部落之间亦可以发生在两个家庭或家族之间。从世界范围内交换婚发生的比例并不高。据一份世界民族志抽样调查的565个社会表明,只有16个社会(约占所罗列社会的3%)具有这种交换婚的习俗。非洲西部的蒂夫人部落、澳洲及米芒尼亚的土人等就是具有这种婚姻的社会之一。

在中国某些村落里也存在着这种特殊的婚姻形式,传统上称之为“换亲”。换亲是指“双方父母各以其女交换为子妇,或男子各以其姊妹交换为妻”。换亲一般是同代换亲,但也有少数隔代换亲的例子。这种婚姻可用简单的图式表示∶

图一∶换亲图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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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A家庭B

(注:箭头为女子流动方向)

中原地区古代是否流行这一婚姻形式尚不得而知。据西村老人讲这种形式的婚姻历史并不长。他们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村里没有换亲的,那些娶不上媳妇的人只能打一辈子光棍。调查者也没有发现年龄超过60岁的换亲者。由此我们该地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即便有换亲现象也是极为罕见的。换亲现象最早出现在新中国成立以后的文化大革命期间。它的出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政府极端强调阶级划分的做法有关。当时村落中的人分成贫农、下中农、中农、富农、地主等几个阶级,成分越高,地位越低。成分最高的地主、富农在当时遭受种种歧视,在村落社会中形成一个类似印度“不可接触者” 的集团。他们的子女不能参军,不能上大学,也不能当干部。贫下中农不愿同他们交往更不愿同他们通婚。地富出身的女青年想通过婚姻改变自己的地位,也不愿与地富出身的男子为婚。这使这个集团的男青年无法获得配偶。这种情况十分类似印度种姓之间的“顺婚”(即低种姓女子与高种姓男子结婚)现象。为解决这个问题,在地主和地主、富农与富农或地主与富农等成分相当的家庭之间开始出现换亲现象。可见换亲现象出现是为了解决“地富”这一特殊时期特殊社会阶层男青年的配偶和家庭延续问题。到后来在那些因家贫、貌丑或身有残疾而难以通过正常方式结婚的贫下中农之间也开始出现换亲现象。当时没有贫下中农与地主富农换亲的,大部分发生在成分相当的家庭之间。

西村有两个通过换亲建立的家庭,其中一例发生在1994年∶

个案一∶S,住主村南门里,弱智,没上过学,被认为“没才料”(即“没本事”)。姐姐比他大三、四岁,知道弟弟难找媳妇,决定等长大后帮他换媳妇。1994年,S15岁,其姐嫁到邻村,帮他换回一个媳妇。当时双方都没办结婚手续。换过来的媳妇聪明,开始时她对村里人说不嫌弃S,可以生活下去。后来经常与婆婆吵架、打架,一气之下于1996年回娘家,留下一个两岁男孩。关系破裂后S的母亲也把女儿从婆家叫回,留下一女孩。S姐姐的丈夫几次来叫她回去,她不肯,于1997年正式嫁到附近的东村。S原来的媳妇也找了婆家,这组换亲婚宣告破裂。

从理论上讲,由于换亲是在两个家庭间对换,应该是一条比较容易的途径。但实际上西村换亲的家庭很少。其主要原因在于∶两家直接换亲会带来亲戚关系以及与之相联系的亲属称谓的混乱。当地有一句话叫“有姑没妗子,有舅没姑父”(意思是,两家换亲后,对他们的后代而言,姑姑与妗子成为同一个人,舅舅与姑父也成为同一个人)就是指这种角色混乱的尴尬情形。在一个注重亲属关系以及与之相联系的人伦道德的传统村落社会中,角色的混乱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因为人们不容易找到一个适当的身份相互发生关系,这是人们不愿意看到的。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人们想到了另外一种办法,即转亲。

转亲是指为避免由于换亲所带来的亲属称谓混乱等弊端,在两个以上的家庭之间未婚男女依次交叉为婚的行为。从理论上讲,参与转亲的户数越多,越接近正常婚。但实际上不可能有太多的户数参加,因为在一个通婚半径所及的范围内同时找到多户适合转亲的家庭是比较困难的,故这种婚姻通常是在三户之间进行。西村共有6组转亲婚,皆为三家交叉为婚。无论是西村或其周围的村落,调查者未听说有三户以上的家庭转亲的例子。由此看来,转亲和换亲是同一种婚姻,前者是后者的发展形式。转亲是一个更大的婚姻圈,参与转亲的家庭结成一个以婚姻为纽带的封闭的亲戚网。其关系可用下图表示

图二∶转亲图式

家庭A家庭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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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C

(注:箭头为女子流动方向)

个案二∶W.S.M.,女,45岁,务农,有五女一子,住西村主村北门外。娘家是陈寨村(距西村6公里),成分原属地主。哥哥W.B.Q找不到媳妇,她于1978年通过转亲方式嫁到西村。参加转亲的这三家在当时都是地主出身。据W.S.M讲,“当时压力很大,没办法,转亲是社会逼的。”她告诉调查者即便当时她有自己喜欢的人,也会为了哥哥而转亲。

换亲和转亲本质上是一回事,它们都是交换婚之一种。从形式上看这种婚姻关系十分类似商品交换中的“物物交换”。无论是换亲还是转亲,都是不得已采取的婚姻形式。由于这种婚姻形式多以牺牲女子的婚姻选择为代价,故婚后通常是女子感到对婚姻的不满,因此同正常婚姻相比这种婚姻形式更脆弱,具有更不稳定的特点。另一方面,交换婚是以女子的相互补偿为特点的婚姻,当一组婚姻出现破裂时,出于补偿的要求通常会影响到该链条中其他组婚姻,使其他组婚姻出现问题或破裂。在个案一中,当S事实上的妻子离开后,他的家人也把S的姐姐叫回。转亲者是一个比换亲者更大的婚姻命运共同体,因此当一组婚姻出现问题时通常会影响该链条中所有其他组婚姻,而无论这些婚姻是否已出现问题∶

个案三∶W,男,45岁,文革期间因是地主出身而难于结婚。1974年以转亲的形式娶S的妹妹为妻,现生有三女两子。W的妹妹与府里庄村(距西村0.5公里)地主出身的Z结婚,Z的妹妹与秦奉村(距西村1.5公里)地主出身的S结婚,S的妹妹嫁给W。

此一婚姻共同体十几年里大体相安无事,但自去年起开始出现问题∶ S的妻子(即Z的妹妹)聪明能干,嫌弃S能力差。前年她有了外遇,要和S离婚。W的妻子(即S的妹妹)眼看哥哥的婚姻破裂,开始要挟丈夫,让他把其媒妹(即Z的妻子)叫回,企图通过向Z家施加压力的办法使Z的妹妹(即S的妻子)回心转意。W无奈把妹妹叫回西村子住了一个月。但W的妹妹的婚姻并没出现问题,W的妹妹后来偷偷跑回丈夫家去。Z的妹妹最后还是与S离婚,为此,W的妻子很生气,觉得自己的哥哥吃了亏,和W一直怄气。直到笔者调查时,W与妻子的关系仍僵持着。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知,换亲、转亲现象的发生至少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在一个不太远(一般在通婚半径范围之内)的区域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家庭,并且这些家庭里都有一未婚男性和一未婚女性;

第二,未婚男性都因家庭或身体等原因无法通过正常婚姻形式获得配偶;

第三,未婚男性或其父母有为该男性组织婚姻以延续家族的强烈愿望,未婚女性也同意(有时出于被迫,有时出于自愿)放弃选择正常婚姻的权利;

第四,有中间人介绍或撮合。

换亲和转亲明显的是一种以男子为本位、以家族延续为目的、以牺牲女子婚姻选择为代价的婚姻形式,因而也是一种落后的婚姻形式。这种婚姻缺乏对女性的尊重,因此这种婚姻中女性常常反抗。村民们向调查者提供消息说,换亲、转亲中的女性有被逼疯的,有被逼喝农药而死的。这样的悲剧时有发生。1999年笔者在西村调查时,了解到这样一件事∶

东村(在西村东,距西村1.5公里),一位姓唐的男子,因长 相丑、家庭穷、没本事和身体有病等原因,娶妻困难。1997年以换亲形式结婚,女方是平城(在西村东,距西村6公里)人。该女子一为了自己的哥哥而换亲,对男方没一点感情。婚后女方一直对婚姻不满,几次提出离婚。但一方面由于男方不 同意离婚,另一方面也由于一旦离婚自己哥哥便面临失去妻子的问题,故一直未离成。一年后生一子。生子后的她越发讨厌自己的丈夫。离婚 不成,一直在娘家居住。它看到实在离婚无望,便盟发了害夫的念头。1998年初冬的一天,她将老鼠药投到面条里,让丈夫吃。丈夫食后中毒死亡。由于她 丈夫平时有病,他的突然死亡并没有引起人们的怀疑。埋葬丈夫后她回到了娘家。在她走后,她丈夫的一个嫂嫂收拾东西,把剩下的面条喂牛,牛食后口图白沫暴毙,引起了家人的怀疑,到乡里告发了他。她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后经开馆验尸,证实了她的罪行。1999年笔者在西村调查时,她正被押在杞县监狱。西村人对此议论纷纷,说是死罪无疑。

也有被逼离家出走的,有时父母为了给儿子换亲,采用恩威并施的做法,据说有换亲的哥哥给换亲的妹妹下跪的(调查者未去证实这些消息),但也有象个案一中的S的姐姐那样,为了弟弟和家族的延续主动牺牲自己的。但最后的结局仍然是:弟弟的媳妇没过两年就跑了,她也马上被父母叫回,她个人的幸福也就在这场交易中被葬送了。

(二)“领媳妇”

西村的男青年除了“寻媳妇”的说法外还有“领媳妇”的说法。它是指通过买卖、外出打工或经人介绍,从较远的地方带回女子结婚的一种特殊婚姻形式。

一般来说,“领媳妇”都要花一定数量金钱。西村“领媳妇”者最多花4000元,最少为100元。从这个意义上说“领媳妇”都多少具有买卖婚的性质。不过实际情况比较复杂。那些用钱数额大、“领”的过程中没有女子的选择意志的例子无疑属于买卖婚。但有的例子中金钱数目不大,而且有女当事人的选择意志。这种情况较接近正常的“异地婚”现象。例如西村男子王某,1994年到附近的登封县做木工活时遇一个17岁的女孩李某,李某喜欢王某,就跟王某到了西村。但因王某家里有妻有子,就把李介绍给自己的小舅子结婚。在西村人看来这也是“领”来的媳妇,而实际上这属于正常婚中的异地婚的范畴,因为在婚姻缔结过程中没有买卖因素,或者至少说买卖的行为不明显。但有时二者的界限很难划定,因为许多案例既有买卖的因素又有个人自愿的因素。再加上采访时当事人又有意掩盖花钱的事实,这使情况变得更为复杂。

“领媳妇”产生的原因仍是某些男性无法通过正常婚姻获得配偶。不过与换亲、转亲方式不同,通过“领媳妇”缔结的婚姻其地域范围一般不在当地人的通婚半径之内,女子多数来自外县或外省,因而它是一种 “异地婚”现象。随着交通条件的改善,西村人择偶的地区范围也相应地扩大了,这使异地婚成为可能。同时买卖婚的现象也随之增加了。领媳妇现象的发生至少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有一未婚男性无法在当地通过正常婚姻方式获得配偶;

第二, 该未婚男性或其父母有为该男子组织婚姻或延续家族的愿望;

第三,该未婚男性在经济上有支付能力;

第四,有未婚女性来源地;而且此来源地一般来说比男子所在地区的生存条件更艰苦;

第五,有中间人介绍。

根据我们的调查,西村共有11例“领媳妇”者(见下表),其中一人领过三次,一

人领过两次。从原因上看,“领媳妇”者与换亲、转亲者类似,即他们都是或因贫穷或因貌丑或因残疾而择偶困难者。

这种婚姻中的新娘通常来自遥远的外地(来自云南、四川贫困山区者居多),因此同

换亲、转亲不同,“领”回来的新娘通常在语言、饮食习惯以及行为方式上都与新郎所在地区有巨大的差异。她们都有一个适应当地环境的问题,而且由于新郎对新娘以及新娘家庭背景缺乏了解等原因,这种婚姻更不稳定。有的本来就是一个骗局。即便是那些为改变生存条件而自愿来这里的女子,在生活了一个或长或短的时期后仍无法适应环境或其他原因而“跑”掉了。在西村11个“领媳妇”例子中,现在只有4个“领”来的女子还生活在村中。

个案四∶Z.J.M,男,40岁,初中毕业,家里早没有了父母,一个人生活。他家在西村是“孤门独户”,加上家庭贫穷, 人长得黑且瘦,故一直没娶上妻。自1988年起至1998年春节止,先后领过三次媳妇,均未成功。第一次是在1988年,当时他在西村窑厂打工,认识一个中间人,此人带他去河南巩县花2000元钱领回来一个17岁的陕西姑娘,但只跟他过了40多天就跑了。1992年又通过“媒人”介绍,花100元钱领回一个35岁离了婚的女人,只住了2天就跑了。1998年正月,村里有人帮他从外面领回来一个29岁结了婚的女人,那媳妇声称要回去和丈夫办离婚手续,让Z.J.M和她一起去,他带上2100元钱和她一起上了路。在半路上被一陌生男青年截住,把钱抢去,还扎了他一刀,差一点儿刺及心脏。他说当时吓昏了,媳妇也跑了。这可能是一个有预谋的骗局。领媳妇本身是不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所以他也没去报案。

也有“领”来的媳妇生活了相当长的时间,生了孩子,但最后婚姻仍然破裂的:

个案五∶L. S,男,33岁,家住距西村9公里的南北寨村。因貌丑、家贫一直没找到配偶 。1990年,听村里人说附近有一人贩子从南方带回三个姑娘,他就四处借钱,花大约3000元钱“领”了一个小名叫Y的媳妇,没办任何登记手续就“结婚”了。Y长得漂亮,心眼好,品行好,大家都很喜欢她。Y被卖到河南时才17岁,比L.S小8岁。为了防止她跑回去,家里人看得很严,白天晚上都有人跟着。L.S及其家人对她一直很好,地里、家里的活尽量不让她干。一年后生一女,开始喜欢这里的生活,因为Y的娘家是云南一更贫困的山区。加上和她一起被卖过来的女孩都已经跑了,就剩她一个,她也就死了要走的心,家里人也不再看管她了。Y的娘家曾写信过来,但被L.S扣住了,没给她看。后来他们又生一男孩。1998年正月,Y第一次回云南娘家,L.S担心她回不来,就和她一起回去,而且把两个孩子也留在家里。没想到正好Y的哥哥从广州打工回家,看到他们的情况后坚决不让Y回河南,L.S一个人在云南势单力薄,拗不过,只好先回来。现L.S带一儿一女生活,常常以泪洗面,想再回云南把Y找回,但家里人反对,怕他一个人去遇到麻烦。

从这个个案中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第一, 这是一桩买卖婚特点较明显的婚姻。L.S所付的3000元钱给了“人贩子”,这里可能涉及拐卖妇女问题;

第二, L.S与Y的婚姻没有办理结婚手续,是不合法的婚姻;

第三, 为防止她逃跑,L.S的家人开始时“白天晚上”都看管着Y,并把Y的娘家来

的信扣住,侵犯了Y的权利;

第四, Y的娘家知道Y的住址,Y本人也没有明显的逃跑行为。后来回娘家探亲,不是自己不想回来,而是被家庭中其他成员阻止。这说明该女子对自己的婚姻有一定的选择意志和满意度。这些都不是一个完全被拐卖妇女的行为表现。

第五, Y与L.S生活了8年,生下了两个孩子,最后仍破裂,表明这种婚姻的稳定性极差。

但这种婚姻也有稳定的例子。这通常有两种情况:一种新娘娘家更贫穷,自然条件更差,被“领”到这里来后感到生活环境有了改善,开始可能不是出于自愿,后来不愿意离开;另一种情况是从一开始就不完全是买卖婚,女方对男方有一定的了解,并愿意(或一定程度的愿意)同该男子生活。

个案六∶C.L.S,男,住离西村6.5公里的杞县陈寨村。家贫,弟兄多,择偶困难。他于1987年去云南打工(干木匠活)。经人介绍(付给介绍人一定的费用)认识了现在的妻子W.Y,他给了W.Y的父母一些钱便把她“领”了回来。W.Y娘家地处云南省一贫困山区,生活条件差,路又窄又陡,运输任何东西全靠肩背,主食为土豆和玉米。她听C.L.S说河南是平原,比云南生活条件好,就跟着C.L.S过来。当我们问她在离开家门踏上去河南的火车有什么想法时,她十分肯定并且重复了两遍告诉调查者说:“要是下了火车看到的不是平原,我就马上拐回去。”可见在她的心里,重要的不是男人的品行和家庭如何,而主要是地理条件,改变生存空间是她结婚的首要目的。他们现在已有两个儿子,大的10岁,小的8岁。W.Y的母亲也从云南来这里住了一年,她平时也写信与家人联系。采访中我们还了解到,C.L.S在顺利地领回一个媳妇之后,又先后为自己的一个哥哥和一个弟弟各领回一个媳妇。为此,他曾去云南多次。他把他哥哥和弟弟的照片拿给那边的姑娘看,就有人跟着他过来,据C.L.S说,为其兄领的媳妇是他在云南赶耕(赶集)时经人介绍认识的,其弟的媳妇是W.Y以前的邻居,听说这边生活好,就过来了。W.Y对自己的婚姻较满意,讲话已经是河南腔里夹杂着云南口音,这表明她已溶入到当地社会中去了。

我们认为他们的婚姻介乎买卖婚和正常婚姻之间。C.L.S千里迢迢跑到云南为的是花钱“领”一个媳妇回来,W.Y为了改善生存环境自己也愿意“跟”C.L.S到河南。这中间有买卖的因素,也有自愿结合的因素。

(三)“换亲”、“转亲”“领媳妇”的特点、差异及影响

我们分别对换亲、转亲和“领媳妇”作了实证考察。下面将三种婚姻形式联系起来讨

论。现将三种形式的婚姻情况列表如下

西村三种特殊婚姻形式情况

姓名 形式 时间 原因 婚 姻现状

W.J.X 转 1974 成分高 一家婚姻已破裂,其他两家发生问题

S.D.C 转 1976 成分高 生活正常,现有三女两子。

W.S.M 转 1978 成分高 生活正常,现有五女一子。

S.D.L 领 1985 成分高,年龄大 领媳妇时年纪已60岁。媳妇后来

跟着别人跑了,生有三女。

K.L.J 转 1988 貌丑 婚姻正常,现三个儿子。

K. L.Y 转 1988 貌丑 母亲逼着妹妹为哥哥转亲,婚姻未破裂。

S.H.S 领 1988 家贫 领来的媳妇已跑。

Y.L 领 1989 貌丑 花费3000元,现有一儿一女,

生活正常。

Y.X.Z 领 1989 貌丑 先后领两次媳妇。

K.X.F 领 1991 年龄大,有眼疾 花费了3000元钱领媳妇,目前生

活正常。

S.G.J 转 1991 有眼疾 生活正常,三家相安无事。

S.D.S 领 1992 年龄大 花费4000元,女子比他小20岁。后来跟着别人跑了,带走一子,留下一子。

S.G.A 领 1993 残疾 从云南“领”一媳妇,已跑,撇下一女。

W.J.S 领 1994 年龄大 婚姻生活正常,尚无子女。

Y.B. 领 1994 貌丑 花费4000元,生活正常。

K.W.Z 换 1994 貌丑 婚姻生活正常,生一子一女。

S.G 换 1994 弱智 已经“离婚”,现有一子。

Z.J.M 领 1998 年龄大,家贫 自1988年起先后领了三次均失败,最后一次被骗,并被刺一刀。

S.C.A 领 1998 傻、聋 领来一被卖过7次的17岁的女子,

现已跑。

分析这几种婚姻形式,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西村三种特殊的婚姻形式共19例,其中换亲2例,转亲6例,“领媳妇”11例。西村共有547户,2334人(1998年最新数字),三种形式的婚姻占全村总户数的3.5%左右。但这个数字不适用于整个豫东地区,因为每个村落差异很大。例如,提供情况者告诉调查者,距西村仅13里的陈寨村,2000多人口中就有40多户是从外地“领”来的媳妇(调查者未去证实这个数字)。如果情况属实,加上换亲、转亲者,那么陈寨村三种特殊婚姻形式所占比例大大高于西村。而在靠近城镇、交通便利和经济较发达的村落,这种婚姻可能会少一些。

第二,转亲和“领媳妇”表现出时代差异。自70年代以来,转亲呈下降趋势,而“领媳妇”却呈上升趋势。这种情况跟村民们的反映相一致,一些村民说,以后换亲、转亲的越来越少,“领媳妇”的会增多。原因可能在于∶换亲、转亲是文革时期特殊政治背景下的产物,现在“成分”问题已不再构成婚姻的障碍,没有人再会因为成分高难找配偶而换亲、转亲了。另一方面,“领媳妇”不会造成称谓混乱问题,也不以牺牲寻偶男子的姐妹的婚姻选择为代价,人们更乐意接受这种形式。而经济的发展带来的信息、交通的便利,使远距离的婚姻成为可能。

第三,由于缺乏感情基础,三种婚姻形式都不稳定,婚后生活质量低,家庭非常容易破裂。在西村19例中有7例已破裂(其中有1人三次破裂,1人两次破裂)。这个比例大大高于正常婚姻中的失败率。这些人在村落中可以说是“被爱情遗忘的角落”。即便是没有破裂的家庭,也都有各种各样的问题,特别是“领媳妇”的家庭,许多人都是过不了多久就跑了,甚至有的媳妇过了七、八年之后仍照走不误。

第四,根据我们调查和实地观察,村落社会对那些换亲、转亲、领媳妇的家庭大都表示理解、同情,至多当作饭后闲谈的话题,而不轻视、排斥她们。有些情况下甚至会对从外地“领”来的媳妇很客气,用当地人的话说是“高看她们”、“抬举她们”。尽管如此当事人仍有强烈的自卑心理。尤其是换亲、转亲者,他们自认为在村里“抬不起头来”。他们不愿接受调查者的面访,不愿谈及此事。有的在谈及此事时故意省略去一些细节。他们是婚姻上的不幸者,其处境值得同情。对这些人而言,婚姻问题的解决,有利于他们安心生产,增加社会稳定因素。所以政府除了对那些未办理结婚手续者督促他们办理手续、对那些侵害妇女权益者加以制止外,应对他们采取同情的态度。

第五,换亲与转亲具有相同的性质,属于同一类婚姻,它们同“领媳妇”之间存在一些重要的差异:

换亲、转亲 领媳妇

属交换婚,类似“物物交换”关系。 部分属买卖婚,部分接近正常的“异地婚”,

类似货币与商品的交换关系。

大都有合法手续。 多不合法,一些与拐卖妇女有关,

侵犯了妇女的权益。

女性几乎都是牺牲品和受害者。 女性和男性都有可能是受害者。

通常发生在不太远的范围里, 新娘来自外地,绝大多数来自云南、

即在通婚半径内。 四川的贫困山区。

具有连带性,一方出现问题, 只涉及当事人的范围。

会涉及链条上其他的家庭。

(四)讨论∶三种特殊婚姻形式存在的原因及变化趋势

应当说换亲、转亲、领媳妇这三种特殊的婚姻形是较落后的婚姻形式。对个人和社会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在几种婚姻形式中,妇女权益受到不同程度侵害,她们成为交换或贩卖中的牺牲品。由于这种婚姻大都缺乏感情基础,婚姻生活质量很低,通过换亲、转亲、领媳妇建立起来的家庭大多数都有各种各样的问题。“领媳妇”一般没有当的登记手续,属于不法婚姻,一旦出现问题,受害者无法诉诸法律解决。“领媳妇”也给人贩子拐卖妇女以可乘之机。但其中情况较复杂,处理时应注意区别。

但也应当看到,这几种形式的婚姻之所以存在是有其原因的。它的存在是因为它满足了村落社会中一部分人的需要。

我们知道结婚对个人同时也对社会具有多种功能∶第一,婚姻可以满足个人的性要求,同时也发挥着维持社会的性秩序的功能;第二,可以满足个人生育后代的要求,同时发挥着补充社会成员的功能;第三,可以满足个人社会地位的要求,同时发挥着扩大人们的社会性结合的功能。无论哪个社会这几种主要功能都是存在的,因此每个社会的多数成员都是要结婚的。但对传统的中国村落社会来说这几个功能似乎显得尤为重要。首先,同西方现代社会以及中国的城市社会相比,在西村,婚姻以外的性行为受到舆论的极严厉的谴责,这意味着那些无法获得配偶的男子面临着性要求完全无法满足的问题。这就是为什么有的男子宁愿冒着“领”来的女子很快会跑掉的风险仍不惜重金“领媳妇”的原因,因为只有通过这种方式个人的性要求才能以合乎社会规范的方式得以满足。其次,传统中国社会是一个极其重视“传宗接代”的社会,儒家思想把没有后代(男性后代)看作是最大的不孝,因此男子对于没有后代的担心是巨大的。在村落社会中“断子绝孙”是对一个人最严厉、最可怕的诅咒。此外不结婚的男子在村落里没有地位,永远被认为是“没有长大的人”,他一般不能参加一些重要的礼仪活动(如婚礼中的“铺床”、一些重要的酒宴等)。不管通过什么婚姻方式,只要能结婚生子,男子就不再是一个“没有长大的人”了,就有了后代,男子的家族就得以维系。因此村落社会中对结婚行为的重视远远超过西方人乃至中国的城里人的想象。父母总是想方设法给在寻偶中失败的儿子寻找配偶。儿子找不上配偶不仅是本人的事也是父母和家族的耻辱。有时父母甚至比儿子更忧虑。农村社会中寻偶失败的男子是一个客观存在。尽管以这几种特殊方式建立起来的家庭大都是不稳定的,但也不排除有部分家庭比较安定,这解决了一部分人的婚姻难题,满足他们的生理和社会要求,使他们能安心生产,增加了社会稳定因素。这是村民何以对这些婚姻采取同情、保护的态度的原因,也是换亲、转亲、“领媳妇”这几种特殊婚姻形式存在的原因。

一般来说一个地区内男性与女性的比例大体与结婚相适合的。但换亲、转亲、“领媳妇”现象的存在明显说明当地“新娘不足”。当地有男子找不到配偶者,却没有(也没有听说有)找不到配偶的女子。为什么会这样呢?这主要是因为当地条件较差、女子通过婚姻向外流动造成的。我们知道在“从夫居”婚中女子处于流动地位,而女子往往是从社会地位低的集团流向社会地位高的集团,由贫穷地区向富裕地区,由落后地区向发达地区,由闭塞地区向较开放地区流动。“女盼高门”是女子因婚姻而流动遵循的一般规律。这样一来条件较差的地区便出现了适婚女子不足、男子过剩的现象,那些貌丑、贫穷或残疾的男子择偶更困难了。从人的流动角度来看,西村的“领媳妇”也是女子从条件比西村更差的地区向西村的流动现象。可见地区差异是造成当地“新娘不足”的主要原因,这一点也可以从当地的事实中得以证明:例如西村的姑娘一般不往东、往北嫁,而是往西、往南嫁,因为南面离公路近,西面离开封市、陈留镇近,而东面、北面交通更闭塞,土质也不好(黏土地)。她们轻蔑地称西村北面的人为“淤地头”。所以距西村仅几公里的陈寨村“领媳妇”现象就比西村多得多。所以,解决当地新娘不足问题的根本办法是发展当地经济,改变当地的生存条件。

这几种特殊婚姻形式的未来发展趋势除了取决于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外,还取决于其他因素。文革以后,尤其是90年代以来,西村换亲、转亲的现象减少,而“领媳妇”的数量增加。我们认为近期内这个趋势还不会有大的改变。但从长期来看,换亲、转亲可能会逐渐消失。因为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受教育程度的提高,农民的思想意识也会向更加尊重个体价值、尊重个人意愿的方向变化,为了家族或兄弟牺牲自己的幸福的女子可能会减少。家长会采取“领媳妇”的方式为择偶困难的儿子寻找出路。最后,还有一个不太确定的因素可能会影响这几种婚姻形式,即当地女性比例有上升的趋势。关于这个问题还存在着争论(有人认为女子占人口的比例不是上升而是在下降),但我们从西村小学男女生的比例看出,女生比男生的比例高(大约为6比4),而该村小学的入学率几乎是100%。为什么会是这样?村民们解释说,现在计划生育,大家都想要男孩,第一胎若是男孩可以不再生,但若是女孩,还要再生。第二、第三胎若还是女孩,仍不会停止生,非要生出男孩才肯罢休。因此在西村可看到一部分家庭有三个、四个甚至五个女孩和一个男孩的情况,但相反的情况,即几个男孩一个女孩的情况则没有。我们考察的这个结果是不是一种普遍现象尚难断定。如果农村女性比例的增多是肯定的,可能会有利于缓解男性找配偶的压力,因而长远来看不仅换亲、转亲的现象会消失,“领媳妇”的现象也会减少。

                                                                     尚会鹏、姚秋莹、朱玉轩《中原地区三种特殊的婚姻形式》315-335

                                                                                            载于北京大学亚非研究所编,《亚非研究》第八辑,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